- 索 引 號:QZ06156-0240-2023-10223
- 備注/文號:晉市監〔2023〕71號
- 發布機構: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- 公文生成日期:2023-05-22
各市場監管所、執法大隊,各鎮街司法所:
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,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,推動我市經濟更快更好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,在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(2023版)》基礎上,結合我市實際,增加34項,合計169項,制定《晉江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各單位應當嚴格貫徹執行《清單》要求,收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,研究探討處理意見,并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、市司法局反饋。
二、著力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,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,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。
三、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,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歸檔工作,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。
四、《清單》中違法行為輕微及危害后果的判斷可結合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》綜合認定;《清單》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,從其規定。
五、《清單》內容條款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,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為準。
六、清單事項將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執法實踐進行適時調整,請各單位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按時報送清單執行情況。
七、《清單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晉江市司法局
2023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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